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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障个人信息岂能无法可依?
2009-12-29 16:08:45.0

        不时收到各种诈骗短信、黄色短信,半夜被陌生来电惊醒……类似的不愉快经历,不少人都曾遭遇过。与这些不愉快经历相对应的,是借个人信息牟利行为的猖狂。仅在深圳,就曾发生过数万业主以及近10万孕产妇个人信息遭泄事件。信息时代,信息安全尤为重要,个人信息安全难保、个人隐私形同透明,已成为e时代公民的一块心病。遗憾的是,“个人信息保护法”千呼万唤不出来,人们在维护个人信息权利时仍不得不面对无法可依的窘境。

        个人信息不安全不仅严重损害了公众权益,还对经济社会平稳发展产生负面影响。近年来,我国在欧盟、北美开拓市场的一些大型企业,经常被当地禁止收集客户信息,理由是“中国没有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”。而因为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不健全,部分网上交易成本高昂,网络经济难以大展拳脚,一些便民服务措施也因为有后顾之忧,不得不长期搁置。

  最近,深圳市福田警方打掉一个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犯罪团伙,这一团伙专门从事倒卖公民信息的勾当,短短半年时间就获利30多万元。明目张胆的团伙犯罪自有法律约束,但在生活中,许多非法提供、故意泄露个人信息等行为却少人过问,难以规制。今年“3?15”期间,央视曝光了山东某电信服务商承接发送商业广告短信的业务,并将大量客户资料出售给广告公司一事,引发舆论哗然。曾轰动一时的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给学生集体办理信用卡事件,也是典型的未经授权肆意处置学生个人信息行为。显然,信息采集在先,信息泄露在后,个人信息屡屡遭泄,部分有条件采集信息的机构难辞其咎。

  眼下,不管是进行网上注册还是办理各式各样的银行卡、会员卡等,都会被要求提供详细的个人信息。这些要求有些合情合理,有些则属霸王条款。就前者而言,相关业务单位应向客户解释清楚采集个人信息的理由,就后者来说,无疑应有相应的约束。而无论何种情况,手中掌握客户个人信息的机构都必须确保信息的正当使用,防止外泄。换言之,享受了采集个人信息的权利,就必须承担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。

  当然,仅有道义上的要求远远不够,还需以法律构筑起个人信息安全的防火墙。但遗憾的是,我国现行法律至今没有完整和明确的隐私权概念,旨在为个人信息设置安全屏障的“个人信息保护法”,至今未能出台。因为缺乏法律刚性约束,每有重大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发生,多是以舆论谴责、行政处罚等方式草草收场,风声过后,一切如故。

  从国际上看,目前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。加拿大1993出台的《关于私人机构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案》就明确规定:个人的种族、信仰、婚烟状况等,必须有本人的书面声明才能被收集。个人信息遭外泄,在一些国家是极为严重的社会事件。2007年底,英国税务及海关总署弄丢两张数据光盘,其中包括2500万英国公民的个人信息,英税务及海关总署署长保罗?格雷为此引咎辞职。国外的这些经验,非常值得参考借鉴。如何规范各种采集个人信息的行为,明确采集者确保信息安全的义务,惩罚非法提供、故意泄露个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?人们期待“个人信息保护法”加快立法进程,早日“掀起盖头来”。而享有地方立法权的深圳,不妨先行一步,作出尝试和探索。

        个人信息不安全不仅严重损害了公众权益,还对经济社会平稳发展产生负面影响。近年来,我国在欧盟、北美开拓市场的一些大型企业,经常被当地禁止收集客户信息,理由是“中国没有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”。而因为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不健全,部分网上交易成本高昂,网络经济难以大展拳脚,一些便民服务措施也因为有后顾之忧,不得不长期搁置。

  最近,深圳市福田警方打掉一个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犯罪团伙,这一团伙专门从事倒卖公民信息的勾当,短短半年时间就获利30多万元。明目张胆的团伙犯罪自有法律约束,但在生活中,许多非法提供、故意泄露个人信息等行为却少人过问,难以规制。今年“3?15”期间,央视曝光了山东某电信服务商承接发送商业广告短信的业务,并将大量客户资料出售给广告公司一事,引发舆论哗然。曾轰动一时的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给学生集体办理信用卡事件,也是典型的未经授权肆意处置学生个人信息行为。显然,信息采集在先,信息泄露在后,个人信息屡屡遭泄,部分有条件采集信息的机构难辞其咎。

  眼下,不管是进行网上注册还是办理各式各样的银行卡、会员卡等,都会被要求提供详细的个人信息。这些要求有些合情合理,有些则属霸王条款。就前者而言,相关业务单位应向客户解释清楚采集个人信息的理由,就后者来说,无疑应有相应的约束。而无论何种情况,手中掌握客户个人信息的机构都必须确保信息的正当使用,防止外泄。换言之,享受了采集个人信息的权利,就必须承担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。

  当然,仅有道义上的要求远远不够,还需以法律构筑起个人信息安全的防火墙。但遗憾的是,我国现行法律至今没有完整和明确的隐私权概念,旨在为个人信息设置安全屏障的“个人信息保护法”,至今未能出台。因为缺乏法律刚性约束,每有重大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发生,多是以舆论谴责、行政处罚等方式草草收场,风声过后,一切如故。

  从国际上看,目前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。加拿大1993出台的《关于私人机构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案》就明确规定:个人的种族、信仰、婚烟状况等,必须有本人的书面声明才能被收集。个人信息遭外泄,在一些国家是极为严重的社会事件。2007年底,英国税务及海关总署弄丢两张数据光盘,其中包括2500万英国公民的个人信息,英税务及海关总署署长保罗?格雷为此引咎辞职。国外的这些经验,非常值得参考借鉴。如何规范各种采集个人信息的行为,明确采集者确保信息安全的义务,惩罚非法提供、故意泄露个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?人们期待“个人信息保护法”加快立法进程,早日“掀起盖头来”。而享有地方立法权的深圳,不妨先行一步,作出尝试和探索。

(来源:晶报)